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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姓男子去年10月2日下午2020年菜預購,在紅線處閃燈臨時停車,被民眾的行車記錄器錄下檢舉,他不滿被開罰300元,向基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證人到現場確認車輛停的位置旁邊有紅線,屬禁止臨時停車,法官認為是車主誤解「停車」、「臨時停車」之差異,判他敗訴。曹姓男子為了討回300元,反而多花5倍代價1570元,得不償失。曹姓男子主張,當時他人在車上,也沒有熄火,根本不符合「停車」要件,原處分有違失,應予撤銷。. } }); } 基隆法院指出,從檢舉的影像看來,畫面6秒時駕駛有拉下車窗,錄影全程該爭車輛均是停於同一位置,並未移動,並閃爍雙黃警示燈。依證人即舉發員警李佑祥於調查時證稱,該車輛所停的路段全部都是紅線,證人有到現場確認車輛停的位置旁邊有紅線,屬紅色實線區年菜菜單域,紅實線是禁止臨時停車路段至明。勘驗結果及採證照片,於錄影過程中該車停放在同一地點均未有移動,縱然車窗有年菜有哪些拉下,駕駛人可能仍待於車內,而有處於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但該路段是紅線禁止臨時停車,且舉發單位認汽車僅是春節年菜在紅線路段「臨時停車」,而非「停車」,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舉發及裁罰,該舉發自屬適法,原告前開主張,恐係誤解「停車」、「臨時停車」之差異,故其主張,自不足採。曹姓男子不滿被開罰300元打行政訴訟,敗訴後除承負擔300元裁判費,又因訊問證人李佑祥,證人旅費1270元,多支出了1570元,得不償失。曹姓男子在紅線處閃燈臨時停車,被民眾檢舉,他不滿被開罰300元,向基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圖/本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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