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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汽車客運公司遭勞檢查出前年間少付一名蔡姓駕駛至少2243元加班費,這是5年內第3度違反勞基法,裁罰10萬元並公布公司與負責人名稱。桃客不服提告抗罰,一審認為公里獎金及載客獎金應列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此計算加班費,判桃客敗訴,案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判決指團圓菜出,前年10月12日,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人員前往桃園客運勞檢,發現蔡姓駕駛從當年8月1日至31日止,加班時間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共30.2小時、3分之2共9.5小時,經計算桃客至少應給付加班費至少8868元,但僅給付6625元。. } }); } 桃市府認為桃客違反勞基法規定,且5年內第3度違反,裁罰10萬元並公布公司與負責人名稱。桃客提告,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認定公里獎金及載客獎金應列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此計算加班費,判桃客敗訴。桃客不服上訴,主張勞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包括加班費計算方式)均已達成合意,因此不違反勞基法規定。北高行指出,「工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是雇主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所給予的對價,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僅須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領取,即屬所謂「經常性給予」;勞工因任職工作而固定可獲得的報酬,即為工資,至於每次領取的數額是否固定,並不影響性質。北高行表示,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經常性給予」包括工資、薪金及計時、計件的年菜開賣獎金、津貼等,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規定,因此加班者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最低限度,且課予雇主一定作為義務,違素食年菜反特定義務則有罰則,用具有強制性質的規範,來實現保護勞工目的。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勞圍爐菜單雇雙方均應遵守,不容用「契約自由」規避之。二審不採信桃園客運主張,駁回確定。示意圖,圖為桃園客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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