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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楊姓男子去年3月遭警方攔查發現涉非法持有武士刀,被法辦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一審判他2月徒刑,外帶年菜不過二審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員警沒有徵得同意搜索,屬非法搜索,扣得武士刀沒有證據力,逆轉改判無罪。全案再上訴,高雄高分院仍認為員警侵害楊的基本權,已大於欲年菜商品保護的公共利益,判無罪定讞。起訴指出,楊姓男子2018年3月3日晚間6點多,在高雄內惟地區購入長101公分的武士刀、蝴蝶刀及開山刀,隔天凌晨3點50分他搭戴姓友人的汽車行經新興區青年一路時,因車輛等紅燈超越停止線,警方認為可疑上前攔查,進而搜出3把刀,其中認定武士刀屬非法持有,依法送辦。. } }); } 雄院一審簡易庭法官認為楊姓男子犯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並宣告沒收武士刀。楊不滿遭判有罪,上訴供稱被臨檢時警方直接搜索車輛,到警局才讓他簽同意搜索的文件,根本是非法搜索。二審合議庭傳喚當時帶隊攔查的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所長潘宏炎作證,當時用手電筒照車內,看到武士刀及開山刀放前座中間,才要求戴姓駕駛打開車門,並說「讓我們看一下」,現場車上的3人都無人反對;不過楊姓男子開庭時反駁刀械放的位置,合議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後,認為員警在車外應無法看見刀械、察覺年菜圍爐有嫌疑。合議庭認為,警方無法證明有犯罪嫌疑,也沒先經同意年菜預訂而搜索,屬違法搜索,加上這把武士刀僅持有、尚未用來犯罪,認定員警侵害楊的基本權,大於員警要保護的公共利益,排除武士刀證據能力,逆轉改判楊無罪。檢方再提上訴指出楊曾持西瓜刀犯殺人未遂,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此與本案無關,仍考量個人基本權之保障、公共利益之維護,認定違法搜索查扣的武士刀沒有證據力,維持無罪判決確定。高雄楊姓男子去年遭警方攔檢查扣1把武士刀,原被判2月徒刑,全案上訴後合議庭認為非法搜索,排除查扣的證據能力,改判無罪確定。圖與本案無關。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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